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宽培。被执行人罗世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宽培申请执行罗世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3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世瑞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池支行账户内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罗世瑞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世瑞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池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035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康
代理
审判员 陈本刚
代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