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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997号之一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与罗招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罗招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项友树。被执行人罗招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00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招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罗招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罗招美缴纳执行款199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2.5元,申请执行费1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招美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招美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东方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罗招美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招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罗招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9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