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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2122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2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烟台发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得恩,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娟,原烟台第二针织厂退休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盖晓艳,山东欣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只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丙,原、被告于2015年9月23日协议离婚,后原告发现王某丙不是其亲生女儿,原告因受骗抚养王某丙造成财产上及精神上的损害,故请求确认原告与王某丙无亲子关系,被告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0000元。原审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离婚时,原告就清楚孩子王某丙不是原告亲生的,在此情况下双方离婚约定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且共同房屋亦归原告所有,双方的上述约定是为了补偿原告十几年对王某丙的抚养造成的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丙,王某丙出生后一直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受原、被告共同抚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130号内20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2.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原告名下。2015年9月2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王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任何费用,并约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当时存储于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共同存款130000元双方未予分割。现原告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王某丙无亲子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对王某丙垫付的抚养费300000元(年抚养费酌情主张为20000元计算15年)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400000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存款13000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存款的诉讼请求,并表示另案主张分割该共同存款。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其与王某丙之间是否有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被告认可王某丙不是原告亲生,并拒绝做亲子鉴定。关于上述房屋在离婚时的价值,原、被告产生分歧,原告主张上述房屋价值约400000元,被告主张价值约为850000元。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乙认可其在婚内所生女儿王某丙与原告王某甲无亲子关系,且拒绝做亲子鉴定,在此情况下,推定原告与王某丙无亲子关系,原告关于请求确认其与王某丙无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被告向原告隐瞒王某丙系被告与他人所生女儿,致使原告受欺骗抚养王某丙长达十余年,给原告造成了财产上损失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后果,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受骗抚养王某丙造成的垫付抚养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关于按照年抚养费20000元计算抚养费于法无据,对此应按照历年来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但考虑到原、被告共有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约定归原告所有,被告所享有的房屋份额的价值高于原告所垫付的抚养费,且原告对双方共同存款130000元亦表示另案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垫付的抚养费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元,但该诉讼请求过高,且被告亦不予认可,对此可判令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原告就此诉讼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8日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某甲与王某丙不存在亲子关系;

二、被告王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3605元,由被告王某乙负担270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270元。宣判后,上诉人王某甲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给付上诉人抚养费15万元(参照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l万元)及精神损失5万元抚慰金合计20万元;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抚养费及部分精神损失抚慰金诉请的认定,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抚养费问题。其一、上诉人在离婚前并不知道婚生女不是自己亲生的。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工作,上诉人单位为照顾上诉人分给其一处住房,离婚时女方为了离婚放弃该住房完全是正常的,这与抚养费没有任何关系。其二、离婚时,被上诉人隐藏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诉人发现其隐匿存款13万元后,被上诉人将该笔存款的存单给付了上诉人,却私下里到银行将该笔存款挂失后取出转移,被上诉人的行为一错再错。对于被上诉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审法院确已被上诉人放弃房屋份额为由驳回上诉人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依法无据。2、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上诉人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女儿王某丙l5年。在原审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拒不认错,拒不说出孩子的父亲是谁,气焰跋扈。上诉人今年已经61岁了,现在孤老终生,其精神损失岂能用3万元弥补。3、上诉人减少诉讼请求,是因为负担不了高额的诉讼费,望二审法院理解。

被上诉人王某乙辩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离婚时约定上诉人不用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夫妻共同房产也归上诉人所有,该约定就是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十几年抚养孩子所花费的费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分割13万元的财产,该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认为该请求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二审中,上诉人称“因为被上诉人搬出去租的房子和孩子一起住,不管上诉人,上诉人做过两次开脑手术,生活有困难,被上诉人对此不理不管,所以被上诉人才提出的离婚。双方离婚时抚养费的约定是被上诉人提出来的,房子是上诉人单位分的房,因为被上诉人长期没有固定工作,上诉人在电厂收入比较高,家庭开销一般是上诉人负责,所以离婚时房子是上诉人的名字所以给了上诉人的,上诉人根本不知道孩子不是其亲生孩子,如果知道就不会有不用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双方离婚时除了房子还有金银首饰和13万元的存款,家里的电器都让被上诉人搬走了。现在房子被上诉人也不办理过户,13万元存款也被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期间挂失提出来了,转移了。上诉人要求按照山东省人均家庭消费支出每月是800元,一年是1万元,支付15年的抚养费,实际上这个费用远远不止孩子的支出,精神抚慰金要求5万元,因为上诉人抚养了孩子15年,现在上诉人61岁了,也不可能再要孩子,现在就自己一个人,要5万元精神抚慰金并不高。”被上诉人称“这期间我确实有时候出去住,因为我们结婚之后老打仗,打仗打的孩子没有办法学习,就是因为上诉人打我我才出去的。因为上诉人说孩子不是他的,上诉人才提出离婚的,离婚时就把房子给了上诉人,孩子不用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说是听邻居说的孩子不是他的,被上诉人就承认了孩子确实不是他的。我们结婚15年没有孩子,上诉人没有生育能力,上诉人及家人早应该清楚孩子不是他的,从出生就知道,默认了。我结婚的金银首饰我带走了,上诉人的留在家里。电脑是上诉人同意给孩子拿走学习的,其余的财产没带走。当时双方离婚时共同房产给上诉人就是基于对孩子多年抚养的补偿,所以现在上诉人又要求支付抚养费是没有道理的,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双方离婚时上诉人就已经知道孩子并非其亲生,否则双方也不可能约定房产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不支付抚养费,因此精神抚慰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虽对离婚原因主张不一,但被上诉人在其与上诉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隐瞒王某丙系被上诉人与他人所生之女,致使上诉人受欺骗抚养王某丙长达十余年,给上诉人造成了财产上损失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后果,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因受骗抚养王某丙造成的垫付抚养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时被上诉人已放弃了对共有房屋价值的分割,上诉人在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离婚时除房屋以外还有其他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情况下,考虑按上诉人认可的房屋价值被上诉人应享有的房屋价值已超过上诉人主张所垫付的抚养费,故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不予返还上诉人所垫付的抚养费并无不妥,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也是合情合理的。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忠霞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于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