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022号
原告: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
被告:樊某某,男。
被告:谢某某,男。
被告:陕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某,男。
被告: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县消防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樊某某、谢某某、陕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县消防大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某某减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文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薇娜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124民初1021号
原告: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荣福,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
被告:樊某某,男。
被告:谢某某,男。
被告:陕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某,男。
被告: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县教育局。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樊某某、谢某某、陕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县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某某减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何文涛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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