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执1605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追刘俊丰、天津市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刘俊丰,天津市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李益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俊丰,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橙翠园24号楼2-601。法定代表人孙连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俊丰、天津市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鲁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