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李晶,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晶与被执行人杨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晶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人认可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