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33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伍雪梅。被告泸州杏林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玮。
原告伍雪梅诉被告泸州杏林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雪梅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现自愿撤回对泸州杏林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免收。
审判员 严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