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499号原告柴某某,女,汉族。被告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怀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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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诉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499号原告柴某某,女,汉族。被告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怀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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