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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民初499号

柴某某诉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柴某某,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499号原告柴某某,女,汉族。被告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怀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