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政府东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郭灿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燕、陈登胜,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少毅,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经常居住地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少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陈少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