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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162号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少毅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少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政府东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郭灿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燕、陈登胜,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少毅,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经常居住地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少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陈少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