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398号
原告:杨得灵,男,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旺,男,汉族,1953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杨畔池,男,汉族,1936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原告杨得灵与被告杨新旺、杨畔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杨得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得灵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杨得灵负担。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