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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398号

杨得灵与杨新旺、杨畔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杨得灵,杨新旺,杨畔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398号

原告:杨得灵,男,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旺,男,汉族,1953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杨畔池,男,汉族,1936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

原告杨得灵与被告杨新旺、杨畔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杨得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得灵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杨得灵负担。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