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2325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01517471-6。法定代表人周智,局长。被执行人张发俊。住姚安县。申请执行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姚国土资执罚(土)(2016)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发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至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的146.3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一切建构筑物;退出非法占地面积146.3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土地行政处罚。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发俊户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5年11月12日动工在集体土地上挖基础支砌石脚建盖住房,至申请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月13日制止时,已支砌石脚东面长11.2米,南面长12.3米和4.5米,西面长7.8米,北面长16.8米,石脚出土皮高0.75米,上口宽1.2米,合计占用集体土地面积146.3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制作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及询问笔录,对非法占地情况进行勘测和询问;同时经该局领导批准,对该案立案查处。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向其送达。被执行人张发俊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张发俊作出姚国土资执罚(土)(2016)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发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至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的146.3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一切建构筑物;退出非法占地面积146.3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书向其送达。被执行人张发俊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向其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向其送达,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张发俊未自动履行催告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有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行政决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规范准确,行政决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姚国土资执罚(土)(2016)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姚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杭信
审判员 陈 武
审判员 姚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