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坡,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刚,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刘金坡与张建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军
审判员 朱英锋
审判员 肖志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