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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执字第246号

刘金坡与张建刚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坡,张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坡,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刚,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刘金坡与张建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军

审判员  朱英锋

审判员  肖志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