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4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胡庆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孙洪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桂荣,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庆英与被执行人孙洪明、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齐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