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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465号之三

胡庆英与孙洪明、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庆英,孙洪明,王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4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胡庆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孙洪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桂荣,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庆英与被执行人孙洪明、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齐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