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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4执13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陈忠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陈忠长,洪燕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新上犹路163号。负责人应学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忠长,男,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洪燕娇,女,汉族,住上犹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申请执行陈忠长、洪燕娇(2016)赣0724执13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忠长、洪燕娇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2016)赣0724执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桂泉

审 判 员  谢晓煌

审 判 员  袁 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