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宇锋(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勇斌。被执行人莫如花。被执行人长兴天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周勇斌。被执行人长兴怡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法定代表人王文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周勇斌、莫如花、长兴天泰能源有限公司、长兴怡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169135.96元,执行费人民币14091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股权、淘宝及证券未发现相应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38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志忠
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