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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行审328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邵春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邵春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03行审32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钦辉,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周笑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春新,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厦思政征〔2015〕9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的要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厦思政征〔2015〕9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叶萍

审 判 员 魏 江

审 判 员 蔡 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林思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