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秋,女,生于1942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
申请执行人:汪德全,男,生于1945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程炳林,男,生于1970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王建秋、汪德全申请执行程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秋、汪德全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1000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程炳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704号民���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冬琼
审 判 员 郭 维
代理
审判员 姜天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