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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执145号

王建秋、汪德全申请执行程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秋,汪德全,程炳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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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秋,女,生于1942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

申请执行人:汪德全,男,生于1945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程炳林,男,生于1970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王建秋、汪德全申请执行程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秋、汪德全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1000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程炳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704号民���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冬琼

审 判 员  郭 维

代理

审判员  姜天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