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594号原告白秀梅,女,1960年2月107日生,汉族。被告楚泮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原告白秀梅诉被告楚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玉 关注公众号“”
白秀梅与楚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594号原告白秀梅,女,1960年2月107日生,汉族。被告楚泮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原告白秀梅诉被告楚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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