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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2594号

白秀梅与楚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秀梅,楚泮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594号原告白秀梅,女,1960年2月107日生,汉族。被告楚泮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原告白秀梅诉被告楚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