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560号
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68号红河枫景15幢2-5。
法定代表人:黄中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国洪,男,1988年8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11楼。
法定代表人:王世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华
代理
审判员 彭 浩
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