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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财保118号之一

申请人孟宪菊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宪菊,杨公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18号之一申请人孟宪菊,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杨公联,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陕0125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公联驾驶的陕V05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申请人孟宪菊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陕V05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颖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