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2732号
原告:周立新。
被告:杨华贵。
原告周立新与被告杨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杨华贵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杨华贵曾向原告周立新借款23000元,并于2013年8月22日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杨华贵归还借款5000元,尚欠借款18000元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周立新借款本金18000元。如果被告杨华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杨华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陈如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郑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