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1民初1886号

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平县家和名苑小区2#商住楼项目部、被告石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平县家和名苑小区2#商住楼项目部,石建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886号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贺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平县家和名苑小区2#商住楼项目部。被告石建中,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平县家和名苑小区2#商住楼项目部、被告石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与15日变更为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苏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