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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364号

吕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364号原告吕某,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利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蔡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