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364号原告吕某,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利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蔡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