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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5757号

上海尚约服装有限公司与钱雅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尚约服装有限公司,钱雅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5757号原告上海尚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景爱梅。委托代理人孟云风。委托代理人黄伟。被告钱雅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尚约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雅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尚约服装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2月13日入职,后原告根据《员工手册》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该处理决定合理合法。

原告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仲(2015)办字第3222号裁决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185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查,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会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普劳人仲(2015)办字第322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原告)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被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290元整;

二、被申请人(原告)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88元整;

三、申请人(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并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被告)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原告)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普劳人仲(2015)办字第3222号裁决书已明确告知该裁决系终局裁决,上海尚约服装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尚约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退还原告上海尚约服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吴文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