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罗秀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被执行人孙高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被执行人袁萍,女,汉族,住址同上。罗秀英申请执行孙高明、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秀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晓凰
审判员 苟 琼
审判员 陈春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