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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恢64号

罗秀英申请执行孙高明、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秀英,孙高明,袁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罗秀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被执行人孙高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被执行人袁萍,女,汉族,住址同上。罗秀英申请执行孙高明、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秀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晓凰

审判员  苟 琼

审判员  陈春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