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田兴光,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干部,湖南省新邵县人,住固原。被申请执行人翟玉成,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兴光与被执行人翟玉成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纠纷款34325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翟玉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兴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翟玉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兴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成林
审判员 陈勇锋
审判员 黄国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