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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刚与被执行人张宏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刚,张宏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刚,男,1959年3月6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宏泽,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王晓刚与被执行人张宏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张宏泽于本判决生效时立即给付原告王晓刚彩票款66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票款66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