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47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蒲宏梅、杨英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蒲宏梅,杨英锋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丁跃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蒲宏梅。被执行人杨英锋。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蒲宏梅、杨英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蒲宏梅、杨英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长青

审 判 员  陈发林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明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