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962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仲淹,该行职员。被告徐秋发。被告罗发姣,系徐秋发之妻。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秋发、罗发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与被告徐秋发、罗发姣达成新的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秋发、罗发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费560元,共计1135元,由被告徐秋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向 伟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