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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962号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秋发、罗发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秋发,罗发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962号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仲淹,该行职员。被告徐秋发。被告罗发姣,系徐秋发之妻。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秋发、罗发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与被告徐秋发、罗发姣达成新的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秋发、罗发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费560元,共计1135元,由被告徐秋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向 伟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