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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506号

苟思与陈华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苟思,陈华彬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苟思,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陈华彬,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华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民间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陈华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华彬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华彬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郑红英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宗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