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苟思,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陈华彬,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华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民间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陈华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华彬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华彬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郑红英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宗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