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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064号

祝承钦与孙培桥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承钦,孙培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064号申请人祝承钦。被执行人孙培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培桥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史展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