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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46号

程宗亮申请执行刘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宗亮,刘小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46号申请执行人程宗亮,男,1956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元马镇。被执行人刘小康,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程宗亮申请执行刘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元民二初字第129号、(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执行标的为11978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赵和武

审判员  杨映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