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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503号之一

冯磊与王德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磊,王德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德付,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皖011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54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6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王德付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61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夏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