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德付,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皖011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54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6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王德付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61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夏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