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750号
原告:陆顺利,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黄琴,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担保人:阜阳市富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任峰,男,1976年9月15日,汉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顺利、黄琴诉被告任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避免被告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的房屋予以查封,并由担保人提供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陆顺利、黄琴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确保需保全的财产及担保财产均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任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后马庄安置区住宅一套(房地权阜字第2007005559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阜阳市富源塑业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顶大路32号阜阳市富源塑业有限公司1#-2办公楼101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50986**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余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