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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恢99号

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市右江支行与邓天武、许凤琴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市右江支行,邓天武,许凤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市右江支行,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峻铭,该行风险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海庭,该行个人贷款中心职员。被执行人邓天武,男,1975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许凤琴,女,1980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市右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天武、许凤琴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特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世健

审判员  刘桂龙

审判员  覃绍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俞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