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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兰芳,徐国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廖兰芳,女,住常宁市西岭镇。被执行人徐国成,男,住常宁市。廖兰芳申请徐国成离婚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兰芳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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