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荣荣,男,1977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翼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昕亮,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
上诉人黄荣荣因与被上诉人王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71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张静及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黄荣荣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荣荣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诉人黄荣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黄荣荣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焦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