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初148号
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效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坤。
被告:张驰,
被告:韩小倩。
被告:亳州市都市家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家良。
被告:张云,。
被告:杨浩,。
被告:王胜宇,。
被告:董秋芬,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行政村王园***号。上述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家良,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行政村丰收路**号***户。
被告:张家良,。
被告:张萍,女,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方元前街8巷*户。
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坤、张驰、韩小倩、亳州市都市家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张云、杨浩、王胜宇、董秋芬、张家良、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报请至我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长利、李岩珩,被告张大坤、张驰、韩小倩、亳州市都市家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张云、杨浩、王胜宇、董秋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家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张大坤偿还代偿款3130846.14元、支付违约金450000元,并支付罚息50096.38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12日,后续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决张大坤承担实现追偿权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3、判决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张家良提供额抵押担保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张驰、韩小倩、亳州市都市家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张云、杨浩、王胜宇、董秋芬、张家良、张萍对上述第1、2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决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0日,张大坤向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药都银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委托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张弛、韩小倩、亳州市都市家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张云、杨浩、王胜宇、董秋芬、张家良、张萍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向金地金融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为前述保证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张家良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魏武大道南端东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第××号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并与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张大坤未按时履行还息义务,导致药都银行提前收回借款,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前代偿了借款及利息。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之后,向被告追偿,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张大坤、张驰、韩小倩、亳州市都市家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张云、杨浩、王胜宇、董秋芬、张家良辩称:无异议。张萍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意见及举证,本案主要审理的焦点是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张的代为清偿的资金、利息及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应否得到支持。2015年7月30日,张大坤向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日期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约定的利率为月息7.58‰,并委托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就上述借款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张大坤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2月29日,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直接划扣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上的64360.72元用于清偿张大坤所欠的借款利息。2016年3月23日,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直接划扣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上的3066485.42元用于清偿张大坤所欠的借款及利息。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张大坤的请求为其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由于张大坤未按期清偿银行贷款,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张大坤、韩小倩、张弛、亳州市都市家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张云、杨浩、王胜宇、董秋芬、张家良、张萍追偿。对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3130846.14元,张大坤、韩小倩、张弛、亳州市都市家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张云、杨浩、王胜宇、董秋芬、张家良、张萍应承担还款责任。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之日对被告的债权即告成立,由于张大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中并无过错,对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代偿本金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但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罚息过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罚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于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了约定,对于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但因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律师费25000元,应以实际支付为准。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对张家良提供的担保物进行了抵押登记,对该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大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30846.14元及违约金、罚金(违约金、罚金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本金按64360.72元计算,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本金按3066485.42元计算,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张大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三、张驰、韩小倩、亳州市都市家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张云、杨浩、王胜宇、董秋芬、张家良、张萍对上述两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大坤因本案借款所抵押的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端东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第××号的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大坤、张驰、韩小倩、亳州市都市家园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张云、杨浩、王胜宇、董秋芬、张家良、张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陈 芹
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