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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836号

02郑辉强,梁雄,刘什金,柯桂华,刘亚谒,刘积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郑辉强,梁雄,刘什金,柯桂华,刘亚谒,刘积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8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辉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2014年11月29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报案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梁雄,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4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尹艳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什金,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郑伟,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柯桂华,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刘亚谒,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六日。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棠芾岭背村四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刘积凯,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博超,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辉强、梁雄、刘什金、柯桂华、刘亚谒、刘积凯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辉强、梁雄、刘什金、柯桂华、刘亚谒、刘积凯及辩护人尹艳荣、郑伟、博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郑辉强、梁雄、刘什金、柯桂华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5区电白鸭粥城包房内开设赌场。上述四被告人均为股东。每个股东出资1,000元人民币作为赌场运营的资本。该赌场以“翻摊”的赌博方式招揽赌客参赌。并以每日200元人民币的工资聘请被告人刘亚谒在赌场负责“理财”和“挑弹”,被告人刘积凯在赌场负责“理注”、收钱和赔钱。梁雄、刘积凯、柯桂华坐庄,庄家负责抽水,100元人民币抽水5元人民币。2016年4月9日14时许,民警查获上述赌场,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和李国明、黄观燕等参赌人员16人。现场缴获赌具珠子、茶杯、挑子,缴获无主赌资13,580元人民币,在六名被告人的身上缴获赌资共计22,500元人民币,在其余参赌人员身上缴获赌资共计5,86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郑辉强承认指控的事实,但辩解其和老乡赌博都是随机聚集在一起的,并没有形成固定的赌场。虽然案发当天是自己坐庄,但在现场的人谁愿意都可以坐庄,并不是什么股东。

被告人梁雄承认指控的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2)被告人梁雄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梁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犯罪前科。请求对被告人梁雄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什金承认指控的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什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2)被告人刘什金系从犯;(3)被告人刘什金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刘什金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刘什金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什金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柯桂华承认指控的事实,但称他们只是聚在一起赌博,并没有开设赌场。

被告人刘亚谒承认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刘积凯承认指控的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积凯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2)被告人刘积凯系从犯;(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4)本案犯罪活动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5)被告人刘积凯的家庭困难。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积凯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郑辉强、梁雄等人经常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5区电白鸭粥城包房内赌博。2016年4月9日、被告人郑辉强、梁雄、刘什金、柯桂华坐庄,每人出资人民币1,000元作为本金,以“翻摊”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亚谒在现场负责“理财”和“挑弹”,被告人刘积凯负责“理注”、收钱和赔钱。闲家每赢100元庄家抽水5元。当天14时许,民警到场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和李国明、黄观燕等参赌人员16人。现场缴获赌具珠子、茶杯、挑子,在六名被告人身上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22,500元,在其余参赌人员身上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860元,同时缴获无主赌资人民币13,580元(后二笔款项已上缴财政部门)。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1)被告人郑辉强、梁雄、刘什金、柯桂华、刘亚谒、刘积凯的供述;(2)证人陈相雄、丁大宽、邱修章、邹永强、刘炫富、李成军、黄海山、黄邦海、胡开雄、刘雅堂、李国明、黄观燕、石金考、谢亚同、陈辉兰、张永洪、廖萍的证言;(3)书证、物证:珠子1袋、茶杯2个、挑子1支、赌资41,940元人民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辉强、梁雄、刘什金、柯桂华、刘亚谒、刘积凯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对此

本院认为,本案六被告人与参赌人员多系老乡、同事关系,利用饭后休闲时间临时聚集在一起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庄家、工作人员均系自愿、随机产生,庄家仅是召集、组织大家赌博,而未能对整个赌博活动起到主宰、支配作用,该场所内亦未有其他的管理、经营行为,因此各被告人充其量就是聚众赌博行为,而非开设赌场行为,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的罪名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各被告人分工配合,均积极参与、实施赌博行为,均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雄、刘什金、刘积凯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辉强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梁雄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刘什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柯桂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刘亚谒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刘积凯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2,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涉案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奚  少  君

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

人民陪审员 高  志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边  秋  红

书 记 员 刘惠敏(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