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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赔申231号

葛明惠与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赔偿再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当事人
葛明惠,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赔申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明惠,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观景路**号。法定代表人令狐昌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家良,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葛明惠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赔终字第0037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明惠申请再审称,一、葛明惠承包鱼塘合法,其生产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鱼塘所在的土地没有合法征地手续,万盛区政府征地违法,强制清理鱼塘不合法,且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莱房地产公司)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葛明惠有权阻止该施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万盛公安局)滥用职权违法拘留葛明惠,判决依据的事实不清。

二、处罚决定在前,所依据的事实在后,程序违法。行政拘留属于较重的处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拘留决定程序违法。

三、万盛公安局对葛明惠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因此违法拘留应当予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万盛公安局提交答辩称,万盛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葛明惠有阻挠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万盛公安局作出治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葛明惠请求行政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驳回葛明惠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前提基础是相应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葛明惠承包鱼塘所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规划为动漫产业园后,规划建设部门向该地块颁发了施工许可证,相关单位在该地块上施工合法。葛明惠采取用私家车阻碍施工车辆进出该地块的方式阻挠施,影响了相关单位的正常施工秩序,万盛公安局据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葛明惠作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葛明惠所提起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已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其提起的行政赔偿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葛明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葛明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

审判员  罗华国

代理

审判员  王 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