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967号
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文体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9376230-9。
法定代表人:熊立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舰东,男,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被告:彭敬东,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敬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易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何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