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894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农林街鸿博锦绣花园54号楼四、五单元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才雄,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世君,住吉林市。
被告:邢雪源,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雪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
审判员 常 静
审判员 赵雅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