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538号
申请执行人:窦某甲。
法定代理人:杨某,农民。
被执行人:窦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某甲与被执行人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乙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国
代理
审判员 董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