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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1538号

窦某甲与窦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某甲,窦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538号

申请执行人:窦某甲。

法定代理人:杨某,农民。

被执行人:窦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某甲与被执行人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乙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国

代理

审判员  董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