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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401号

王吉成与崔秀芬、李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吉成,崔秀芬,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吉成。被执行人崔秀芬。被执行人李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吉成与被执行人崔秀芬、李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