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杨兆美,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玉,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杨兆美申请执行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立即给付申请人杨兆美借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之水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