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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337号

杨兆美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兆美,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杨兆美,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玉,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杨兆美申请执行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玉立即给付申请人杨兆美借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之水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