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李拥军。
委托代理人:林果翠。
被执行人:杨毅。申请执行人李拥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拥军与被执行人杨毅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拥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赵丽卓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