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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1888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18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