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18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