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金月梅与被执行人陕西悦瑞投资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月梅,陕西悦瑞投资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金月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悦瑞投资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申请执行人金月梅与被执行人陕西悦瑞投资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7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文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