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民初1780号原告闫泮宇,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家更,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泮宇诉被告陈家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宗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泮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被告陈家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泮宇诉称,2016年3月14日18时20分,被告陈家更驾驶被告西平县柏城��租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豫Q×××××号轿车在西平县交通路老水利局由北向南行驶掉头,与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西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家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对我不管不问,严重侵犯我的权益。另查明豫Q×××××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及商业险,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的车辆损失费、交通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辩称,如果被告陈家更有合法的驾驶手续,并且实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可以按照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之内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提供的施救费票据���是正规发票;交通费过高;原告已满六十周岁,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不应在赔偿误工费;因为原告并未构成伤残,护理费不应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陈家更辩称,我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诉讼费我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18时20分,被告陈家更驾驶被告西平县柏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豫Q×××××号轿车在西平县交通路老水利局由北向南行驶掉头,与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家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闫泮宇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0天,花费医疗费10175元。另查明,被告陈家更驾驶的豫Q×××××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及商业险。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票据、施救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闫泮宇与被告陈家更之间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家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对该认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陈家更驾驶的豫Q×××××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原告闫泮宇的损失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为11575元:1、医疗费1017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3、交通费酌定2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应在��强险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剩余1575元应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施救费380元及医疗器械双拐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当庭提出异议,该票据不是正规发票,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护理费2824.76元,因原告未构成伤残,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原告已满六十周岁,且未提供单位证明及工资册等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闫泮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1575元。
二、驳回原告闫泮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陈家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宗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琳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