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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814号

黄骆招与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骆招,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黄骆招,女,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青坛村,组织机构代码:79764677-2。法定代表人应玉龙。申请执行人黄骆招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柯劳仲案字[2015]第4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汪强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已搬离注册地,下落不明,其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8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姗娇 关注公众号“”